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建筑工程的委托方可以将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以及设备的采购等各项工作统一委托给一位全面负责的总
承包商进行管理和执行;
与此同时,他们也被准许将这几方面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业务分别转让给不同的总承包商负责实施。
然而,法律严格规定禁止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商独立完成的建筑工程项目划分成若干片面,然后再将这些片面分别聘请多个承包商来完成。
《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