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
承包领域中,所谓“
债权人优先受偿”,也称为优先受偿权,其具体含义是指:
在发包方未能向承包商支付特定的工程建设款项时(这种情况下通常要求
拖欠的工程建设款项已经明确无误并且到期),作为工程承包商,他们有权选择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将整个工程进行评估定价,然后以这个评估价格为依据,享有对工程价款的优先追索权。
这个权利,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给予特定债权人,即建筑承包商们的特殊地位,使其资格优于其他类型的债权人和甚至是其他形式的
物权人。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