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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不知的债务,我是否应该承担

关于应否承担离婚日前未被认知之债务的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整理,以下是可能涉及的几种情况及相应的解决建议:
首先,若此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或一方在事发后追认同意,并且其对应的债务目的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类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而行超出家庭普通生活必要性之举产生的债务,均不应归责于另一方或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产生该笔负债行为的当事人独自承担还债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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