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事
诉讼离婚程序过程中,初次友好协商解决的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必须被视为首要步骤;
然而,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依当前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尊重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裁决。
如果某位
当事人在抚育子女成长、照顾年迈父母或辅助另一方事务运营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超过一般标准,那么在
离婚之际便有权利向对方提出弥补性的补偿要求,彼方对此亦须承担相应责任。
离婚之时,倘若任何一方陷入经济困境,另一方有责任为其提供充分的住宿等设施方面的支持。
至于这类援助的具体执行方法,应当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顺利达成一致,则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