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并不存在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一法定
赔偿项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并未有任何对其明确规定和认可。
因此,无论
当事人以何种名义提出此类主张,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然而,当
离婚原因涉及到其中一方的严重过失时,未承担
主要责任的对方就可以适时地要求予以
离婚损害赔偿。
同样,如果某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因照顾未成年子女、
赡养老人以及协助另一半参与工作等行为而承受了过多的家庭义务压力的话,那么在
申请离婚时便可以有资格向另一方索取相应的
补偿金。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