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设定
口头遗嘱为无效时,其具体情况共有七个方面:
首先,若
遗嘱设定者是无
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主张无法实现;
其次,设
立遗嘱之际需表达出遗嘱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受他人威胁或欺骗而设立的遗嘱,其法律有效性自不能获得认可;
再者,当遗嘱被判定为
伪造之物时,其自然无法生效;
第四点,与伪造遗嘱相类似,如果遗嘱被篡改,那么篡改之后的部分将被排除在有效遗嘱范围之外;
再次,倘若遗嘱未能为那些既未具备劳动能力也并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足够的财产份额,那么此时应在扣除相应份额之后,再根据遗嘱条款进行财富分配;
最后两点分别是:
若口头遗嘱未遵循法律规定,即缺少
证人或证人资格存在问题,那么这份遗嘱也应视为无效;
以及在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有机会以书面或录音等合法方式另行制定遗嘱,那么此前的口头遗嘱便失去了其效力。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