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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口头遗嘱被视为无效

当设定口头遗嘱为无效时,其具体情况共有七个方面:
首先,若遗嘱设定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主张无法实现;
其次,设立遗嘱之际需表达出遗嘱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受他人威胁或欺骗而设立的遗嘱,其法律有效性自不能获得认可;
再者,当遗嘱被判定为伪造之物时,其自然无法生效;
第四点,与伪造遗嘱相类似,如果遗嘱被篡改,那么篡改之后的部分将被排除在有效遗嘱范围之外;
再次,倘若遗嘱未能为那些既未具备劳动能力也并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足够的财产份额,那么此时应在扣除相应份额之后,再根据遗嘱条款进行财富分配;
最后两点分别是:
若口头遗嘱未遵循法律规定,即缺少证人或证人资格存在问题,那么这份遗嘱也应视为无效;
以及在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有机会以书面或录音等合法方式另行制定遗嘱,那么此前的口头遗嘱便失去了其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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