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
贪污犯罪的数额确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贪污
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主要取决于其
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所涉及情节之轻重。若贪污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另有较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等严厉惩罚,并需承担相应
罚金义务;若导致贪污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承受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至于贪污数额堪称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者,最高
刑罚便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样也需要执行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判决,而对于情节尤其恶劣且给社会造成极度重大伤害及损失者,甚至会面临无期徒刑或
死刑,同时还必须连同
个人财产一并予以剥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次实施贪污活动但尚未接受
刑事处理者,可以按照所累计的贪污数额作为
量刑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
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庭审理之前主动交代全部
犯罪事实,表达真诚悔过之心,并积极退赔
赃款,尽可能避免甚至消除其
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便有可能获得法官的宽大处理,即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完全免除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