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 在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时, 务必向
当事人出示
拘留证。对已决定拘留的人员, 应即刻带往当地监管中心进行押管, 最晚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 除因涉及到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外, 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 必须通知
被拘留者的亲属。因此,
刑事拘留过程中确实需要出示拘留证并履行相应的通知
家属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