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在正式开庭之前是否会被再度审讯这个问题,其答案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状况。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指出的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查起诉的案件出现了
管辖权变更的情况时,审查起诉的期限将会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接手该案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这就意味着,在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可能会对相关案件进行再次审讯,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准确无误的处理。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认定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且
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做出
起诉决定,并向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也有可能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讯,以便核实证据以及核实犯罪事实。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取保候审案件在正式开庭之前是有可能会被再次审讯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同时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