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文规定,若
故意伤害行为致使受害者牙齿受损并需更换假牙,就应承担因此所引发的全部合理支出,其中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贴费等各项开支。倘若受害者为此须宣告暂时无法正常工作,还应当对于其因暂时落岗而致收人减少予以赔付。同时,若该次
意外事故使受害者落下永久性
伤残,亦应对其所需配备的辅助器材费用及
残疾赔偿金予以全额赔付。相应地,具体赔付款项的数目则需参照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地区的
法规标准予以明确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