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对于
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措施为
拘役,同时还需处以
罚金。拘役作为一种短期内剥夺
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将其关押于附近场所并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
刑罚方式,通常会在看守所中予以执行。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的实际执行过程应当在看守所内完成,而非在监狱等其他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