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在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的时限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采取拘留或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由此可见,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总时长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不得超越上述规定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