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刑事拘留3天的具体含义,主要是指当公安部门在着手调查处理
刑事案件时,对可能涉及
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人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采取的短期
拘留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
被拘留者进行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
逮捕,则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情复杂或涉及多名涉案人员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且被拘留者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则应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