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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谁来处理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追究职责分配,是由公安部门展开立案侦查并上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于此类罪行的惩罚措施主要涵盖了拘役以及罚金两大方面。若车辆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员对相关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起直接的法律责任的话,同样将会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来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理。此外,当这种恶劣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条件时,将遵循从严惩处原则,依据处罚力度更大的那一项规定进行定罪并执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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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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