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涉嫌
违法的被告人和罪犯,他们必须遵循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首先,在未得到执行机关严格审查通过之前,他们不能私
自离开他们所在的地理区域;其次,当他们的地址、职业单位或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相关的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再次,当受到
传唤的时候,必须迅速地立即出庭接受询问;最后,他们严禁用任何手法干扰
证人提供
证据的行为或者威胁证人不愿意配合调查;此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酌情要求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和罪犯遵守以下一种或多种规则:例如,禁止他们进入特定的地方或环境;严禁他们与其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接触或交流;甚至严禁他们参与特定的活动;对于部分证件如护照及外出通行证或驾驶证,应主动提交给相关的执行机构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和罪犯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使已经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了
保证金的个体,也将面临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严肃惩罚。另外,
执法机关还需根据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要求他们写下书面悔言或
保证书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找到保证人替代;或者对其继续实施监控居住或者直接
逮捕;而对于那些极少数严重违规者,可能还需要先
拘留再执行逮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