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某自然人实施
拘留措施时,务必必须向其出示
拘留证,且应于执行拘留之时起,立即将该
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
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被拘留人
家属或者被拘留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此种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否则,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因此,若
刑事拘留并非由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且不存在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情形,则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