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
当事人实施
拘留手续之时,务必出具相应的
拘留证明文件,且须立即将涉案人员移送至指定的看守所
羁押,严禁超时限达到24小时以上。除非因特殊情况无法即时通告被
拘押者的
家属,或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通知会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否则应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以最迟限度的方式通知被拘押者的家属。一旦此类特殊情况消失,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押者的家属。对于阁下提供的情境实例,即足疗店股东遭遇到
刑事拘留,首先需确保公安机关已依法按照规定出示了拘留证明书以及执行了羁押行动。若家属未能接获任何通知,可向公安机关查询拘留状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应对拘留的具体缘由及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所了解,如有需要,可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深入理解被拘押者的权益以及家属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若家属认为拘留程序存在不当之处或存在其他疑虑,可依法提起
申诉或申请法律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