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则》的相关规定,对于
公诉类案件的审理时长有明确规定,即二者相加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最晚的情况下,此类案件的
审理期限也不应超过三个多月,如若案件涉及的
犯罪行为可能导致
死刑适用,或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况发生,当获得上级人
民法院的审批同意以后,便可额外延长办案期三个月;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能生效。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审判分工,那么自改变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审理期限将重新开始进行计算。若由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理论上来说,
盗窃罪的处理结果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得到妥善解决。然而,实际处理时间可能受到案件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补充侦查、上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若案件较为简单且证据充足,那么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便有望顺利结案;反之,若案件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可能会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