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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公司股东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表述,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须兼顾以下主要要素:首先,行为人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且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赋予之权力便利,动用本机构内的资金移作私用或是借予他人。在此基础上,挪用金额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即阳淬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者或虽然未满三个月,却已达到了较大规模且投入营利性活动操作者,或者被用于进行非法勾当的。若是行为人将本单位大额资金进行挪用,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因犯下此罪行而被判处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如触及极端大规模挪用的情况,最高刑期甚至可达七年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发起起诉之前能够将涉案款项如数归还,能促使法庭酌情给予减以轻罚或是宽恕处理。若罪行轻微,可以考虑减轻处罚乃至免于刑罚。关于民营企业家是否有可能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的问题,这需要对当事人行为细节进行具体的评估和解读,看其行为是否完全吻合上述所述认定要求。倘若某位股东借助自己职务上的特殊优势,擅自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并且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依旧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未过三个月期限,却已经有了较大的挪用金额且用于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扩大了非法业务的话,那么就极有可能会涉入到挪用资金的罪行之中。一旦数额达到巨大乃至特大规模,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刑事追责。然而,如果这位股东在正式提出诉讼之前能够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那么法庭或许会考虑减轻或免除对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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