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定这一形式较为抽象的
危险犯诽谤罪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进行深入透彻地分析。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诽谤行为是否满足了“以
暴力或其他手段公然
侮辱他人,或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犯罪构成要素。其次,需对诽谤行为的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其中涵盖了诽谤言论的内容、表达方式、传播范围以及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等诸多方面。若
情节严重,即便尚未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亦有可能构成抽象的危险犯诽谤罪。最后,还需审慎考量是否属于“仅依
当事人请求方可予以处理”的特殊情况,除非该行为对社会
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否则须由
受害人主动提
起诉讼。倘若诽谤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施的,而受害者又面临着举证困难,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