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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方式构成受贿罪算犯罪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斡旋方式实施受贿犯罪通常构成刑事犯罪。该法律条款有针对性地明确指出,倘若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职权或者资质所衍生的优势地位,借助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时进行作弊,从而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甚至索取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中的受贿罪来界定处罚。因此,在存在这种特定情形并且完全满足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其他必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此类以斡旋方式实施的受贿行径便会被视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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