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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从犯如何认定

集资诈骗罪这一犯罪类型中,判定从犯的身份往往需要依据各共谋者在共同犯罪中所承担的实际功能及发挥的重要程度进行评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法律明文规定,所谓从犯,乃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者补足性角色,促进完成犯罪任务的罪犯。在整治集资诈骗罪案件过程中,若某位参与者被动地涉入到集资诈骗行为之中,然而他所执行的仅为一些辅助性质的工作,例如提供账户、协助转账等在整个犯罪环节中并不处于核心位置的欺诈手段,或者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只扮演了次要的角色,如按照上级命令行动、参与分享赃款等,那么此人可能会被视为从犯。当然,在做出判定时,法院将充分权衡诸多因素后得出结论,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该从犯在犯罪中的相对地位、参与事项的深度广度、犯罪收益的分配状况以及对最终犯罪结果产生的影响程度等等。倘若法院最终确认某人为从犯,则依照相关法规,应对其实施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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