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集资诈骗罪这一
犯罪类型中,判定
从犯的身份往往需要依据各共谋者在
共同犯罪中所承担的实际功能及发挥的重要程度进行评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法律明文规定,所谓从犯,乃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者补足性角色,促进完成
犯罪任务的罪犯。在整治集资诈骗罪案件过程中,若某位参与者被动地涉入到集资诈骗行为之中,然而他所执行的仅为一些辅助性质的工作,例如提供账户、协助转账等在整个犯罪环节中并不处于核心位置的
欺诈手段,或者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只扮演了次要的角色,如按照上级命令行动、参与分享
赃款等,那么此人可能会被视为从犯。当然,在做出判定时,法院将充分权衡诸多因素后得出结论,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该从犯在犯罪中的相对地位、参与事项的深度广度、犯罪收益的分配状况以及对最终犯罪结果产生的影响程度等等。倘若法院最终确认某人为从犯,则依照相关
法规,应对其实施从轻、减轻或免于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