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明文规定,若在侦查环节中确认
犯罪嫌疑人身负的罪行不应该受到
刑事追责,应依法撤销案件;且对于已经
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将此情况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看守所对
刑事拘留人员进行释放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然后释放犯罪嫌疑人,接着为其颁发释放证明文件,最后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