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而以上三家
司法机关也应于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相应决定,若不同意变更措施则需要向相关申请人作出明确告知,同时详细解释不予采纳申请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并无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若未能及时通知被拘禁者其期限,然而却针对
强制措施的变更申请和决定给予了时间上的严格限制。倘若有关申请遭拒,应有权力得知具体缘由。因此,任何
当事人如提出取保候审的主张且未得到及时反馈,应确保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决策结果。倘若超过此延长的期限,申请当事人有权要求相关机构提供详细的原因说明。如果有关执行机构接到这类申请后没有在规定时效内作出决定或者通知到申请人的话,那么这种情况极有可能与上述法律条文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