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
拘留措施时,务必出示相应的
拘留证明文件,且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将其移送至看守所进行
羁押,不得超过24个小时。除非出现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导致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调查工作,否则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向
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若以上情况得以消除,则应立即恢复通知被拘留者
家属的义务。因此,
刑事拘留的执行过程主要涵盖了出示拘留证明文件、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羁押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向家属发出通知这三项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