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及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之人或者机构,若能在被
提起公诉之前积极采取措施,如退赃、退赔等方式,以期尽可能地减少因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机会。换言之,倘若这些涉案之人或者机构能够在被提起公诉之前主动归还
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那么在法院进行
量刑审判时,便可将此种行为视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而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
退款行为确实具有可行性,而且这种退款行为也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