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业的运作过程中,当发展商采取了“
一房两卖”这一不当行为时,他们有义务针对那些未能获得该物业的买主,对其因此而承受的
财产损失进行
赔偿。同时,
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已支付
购房款金额的二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
法规的规定,在出卖方与买方签署商品房
销售合同时,若由于卖方自身的原因导致该合同的
法律效力被宣布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解除,那么买方将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并且还可以要求卖方对其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除此之外,买方还有权向卖方
追讨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