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
一审宣判后,自判决文书送达之翌日起算,有十五个自然日作为
上诉期限。若在此期间内并无任何上诉请求提出,则该判决将在十五日后自动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如对地方人
民法院作出的第
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地,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裁定,当事人亦享有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