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前配偶未履行
抚养责任而享有探视孩子权等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这是他们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之一。
然而,若如您所说,他并未积极支付必要的
抚养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拥有要求法庭裁决其承担抚养责任的
诉讼权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父母双方完成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子女归属哪一方负责亲自抚养,则非直接抚养方便具有了对子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探望的合法权利,另外一方则负有帮助配合的义务。
探望权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时间安排,由这些
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假如他们不能制定出满意的协议,则需由当地
司法机关进
行权威判定和裁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