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建厂单位,将发出严厉
警告要求立即修正纠正,并处以
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同时如果造成了任何实质损失,也必须进行
赔偿责任:
(一)未经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擅自决定让工程完工后投入实际使用;
(二)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但仍然不顾一切地向外界公开并予以交付使用;
(三)对于明显不符合规范与标准的建设工程,却盲目乐观地认为其已经达到完美无瑕、可以正式交付使用的品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