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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可以自行选择监护人么

被监护人均应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其主要身份特征,在此种情况下,他们无法自行决定监护人的选任事宜,而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护权作出明确的认定与规定。
然而针对那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他们有权自主选定自己的监护人,一旦这些成年人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出现减弱甚至是失去的情况,便可委派该监护人代为执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铁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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