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务中,涉及到的
财产纠纷的
诉讼时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时,若其中一方故意隐瞒、擅自转让或者出售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所有利益的财产,抑或通过
伪造债务的方式不当占有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另一方在离婚之后的无其他
救济途径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重新对该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此类情形下的
诉讼时效规定是为3年,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
当事人察觉此种行为存在之日起到未来3年内。
其次,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的
共同财产问题交易协商不成,
最后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相关事宜,则在此情况下,针对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同样也是3年,具体而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这部分财产被发现或应当被发现有遗漏之日的次日开始算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