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离婚之际,嫁妆通常被规定为应予归属女方的资产,这主要是由于嫁妆往往是女方在婚前获得的,理所当然地应被视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倘若嫁妆系女方于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之物,且
赠予人并未清楚地表达仅对女方进行了赠予,那么依规定应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予以评判;
关于该部分财产的划分方式,由夫妻双方自行商议决定,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庭
申诉以寻求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