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所作出的关于
婚姻无效的判决具有追溯效力,即该婚姻自从开始就不具备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效力,也因此,婚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不存在于这段关系当中。
由于该婚姻从一开始就缺乏法律约束力,且其存在严重地背离了社会
公共利益的核心要素,以及违反了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故其必定是自始无效的,具有追溯效力。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