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种
刑事法律制度所确立的
强制措施,旨在为被指控犯有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一定程度的
人身自由权保障,使其在交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或者通过提供
担保人为自己辩护后,能够在不影响
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前提下,暂时离开原本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羁押场所。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
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包括试图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
证人实施威胁或干扰其作证行为等等,
司法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已经作出的
取保候审决定,并将其重新收监执行
逮捕。这种做法并非任意为之,而是严格依据法律
法规和事实
证据做出的合法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