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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为何不允许随意变更合同主体

人寿保险合同普遍禁止更改的合同主体,即是被保险人
此类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元素通常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以及具体的协议条款。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人员便是合同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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