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未签书面合同但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一方反悔构成违约要担责;仅在磋商阶段未形成合意一般无责,若存在恶意磋商等情形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订立形式多样,除书面合同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的合意同样能使合同成立。当合同成立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就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若双方仅处于合同磋商阶段,尚未形成有效的合意,通常无需承担责任。不过,若在磋商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若您在合同签订或磋商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未签订书面合同,若通过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此时一方反悔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若处于合同磋商阶段且未形成合意,通常无需承担责任。不过,若在磋商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就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建议: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可能带来的纠纷。若处于磋商阶段,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磋商等不当行为。
1.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双方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就算成立。要是有一方反悔,这就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得继续履行合同,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2.如果双方只是在商量合同的阶段,还没达成一致意见,通常不用承担责任。不过,要是在商量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导致对方有损失的,就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为信赖而遭受的损失。
法律分析:
(1)合同虽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但通过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在此情况下,若一方任意反悔,就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若双方仅处于合同磋商阶段,尚未形成合意,通常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然而,若在磋商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行为,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并且导致对方遭受损失,那么实施该行为的一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提醒:在商业活动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处于磋商阶段,应诚信进行,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已通过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合意,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也已成立。若一方反悔,对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若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或不必要,可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二)若处于合同磋商阶段未形成合意,要注意是否存在恶意磋商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若发现对方有此类行为并导致自身损失,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损失凭证等,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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