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朋友的
代理人代收数千元的款项并不必然构成协助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罪(IPC罪)。然而,此种罪行通常涉及到在明知对方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他们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援助。若您只是偶然地为朋友代收款项,并且并无任何
证据显示您知晓这笔款项属于
犯罪收益或是被用来恶途使用,那么一般来说,您无需承担此项
罪名的指控。但是,如果存在其他相关情节,例如频繁地执行这类操作,或者有充分的理由对资金来源产生疑虑,那么就有可能引发法律上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