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意中伤、污蔑和诽谤
国家公务机关的行径,若情节愈发严重,则有可能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具体表现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行为不但会对
当事人个人声誉造成深远影响,还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
刑事责任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注意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加以行使,严禁任何形式的
侵犯他人名誉权益的行为,尤其是针对国家公务机关的名誉更应谨慎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