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了缺乏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之后,对于此类情况可采取以下适当措施来进行处置:
首先,双方
当事人应依据国家相关
法规和政策,共同确认双方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为无效,如此一来,买受人便有权选择是否解除该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所支付的
购房款项。
其次,若因出卖方的
违约行为给买受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买受人不仅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
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此外,买受人还可以向出卖方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的一倍。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