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
购房者支付的
定金是具备可退还性,然而仅限于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方能实现这一权利。具体来说,当卖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之时,买方有权向其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而若非买卖双方的过失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达成
购房协议,同样也应将定金予以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