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有关烂尾楼的
纠纷时,
当事人可选择督促对方尽早履行义务。经过正式的督促程序之后,如果在三个月之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其中一方有权请求解除与此相关的合同。然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若另有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另外,当事人亦可直接向相应的法院提
起诉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