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房产竣工日期发生延迟,那么便需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
经济赔偿责任的确认和履行。在这种情境下,房地产开发商负有依照契约内容,按照预定时间将达到合格入住标准的
商品房交予
购房者的责任与义务。倘若开发商无法如期完成交付工作,就必须承担起对应的契约
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遇到诸如
不可抗力以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列出的特殊原因等因素导致的交付延期,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及时地与购房者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并予以告知。无论是哪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都应当承担起继续履行合约、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形式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