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延迟交付乃地产开发商所致,若确属开发商自身原因引发之延期交付情况,购买方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延期交付之
违约赔偿责任。倘若购买方已向开发商提出交房逼迫,遵循法定三个月期限过后,开发商未能实现交房承诺时,购买方可依法行使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权利。除此之外,购买方还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房地产开发商对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损失予以
经济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延迟交房或者买受人延迟交付
购房款,已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