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经过严格申请并确认获批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其申请人来说,乃是签订相关
房屋预售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许可性文件,此类合同依法得以确认为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若开发商在未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与
购房者达成预订协议,则在此种情况下,所签订的认购书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倘若在
诉讼程序启动前,开发商成功地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认购书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参与合同签署的各方均需具备良好的书写能力,同时其表达的意愿亦须真实、自愿。
最后,合同的内容亦应遵循法律
法规,并满足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