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首先需要查看合同是否对此有所约定。若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则应当严格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而在合同中未做任何具体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则需按照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执行:
1.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3%以内(包含3%)时,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距在这个范围之内的,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予以结清。对于在此基础上,买方要求
解除合同等其他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出了3%的范围,买方如欲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此外,对于买方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并接受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情况,其所支付的房价款中,误差比例在3%以内(包含3%)的那部分,仍需按照原定价格补足;而对于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误差比例在3%以内(包含3%)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都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