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房地产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的
购房定金协议之际,务必牢记并恪守如下关键要素:
首先,签约各方需严格遵循
当事人与主合同人保持一致性的基本原则;
其次,明确为协议条款设定的交付期限应当精确、详实且毫无疏漏;
第三,务必精细制定涉及支付方式的每一项具体细则;
第四,
定金的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房屋交易总额的20%以内,不得超越该标准;
第五,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均须明确标注"定金"二字;
最后,详细阐明定金的运用方式及其相应要求。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