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购房人可否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当合同的签订双方中有一方向另一方延迟执行其核心义务并在收到另一方的催促且给予了足够宽裕时间之后仍然未能履行该义务,那么后者便有权终止此份合同。
然而,这份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性仅持续一年的时间。这意味着在这一年内,购房人都可以通过任何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商来取消这个合同。但若是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解除的权力将会微乎其微(除非是有其他例如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之类的正当理由)。
其次,对于购房者是否有权索求
违约金或者
追讨损失的问题,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他们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
赔偿损失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若其中一方违约,应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
同时,也可以约定如何计算因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额。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