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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延期交房起诉退房时间是怎规定的

商品房交付时间延迟已经超过开发商做出的催促通知书中所载明的合理期限——即3个月——而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交付房屋,则买受人有权选择撤销购买该商品房的决定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此项标准来自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开发商多次书面催告且给出合理期限——通常是3个月——后,双方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然而,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就此事项作出了特别约定,则上述规定并不适用。
此外,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法律对此类情况并无具体规定,或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的催告通知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3个月。如果对方并未发出催告通知,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该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计算,并且必须在1年之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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