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产生的
纠纷,应本着协商和平解决为优先考虑;
其次,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应寻求当地政府土地管理局等相关机构介入调停;再次,在调停仍然未果的情况下,若涉及到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处理;而对于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争端,则应当交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机构来予以裁决;
最后,如
当事人对于相关政府部门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